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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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指综信息函〔2008〕4号
关于征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部分中央企业: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我们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重点企业提出修改意见并汇总,于2008年5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的方式将汇总意见反馈至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管理部。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电子稿可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网站“预案管理”栏目中下载(www.emc.gov.cn)。
联系人:闫 立;
电 话:010-64463702(带传真);
E-mail: yanl@chinasafety.gov.cn。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了规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实效性,发挥应急预案预防作用,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编制、批准、发布、修订,以及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 [管理原则]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预案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能和分管范围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与上下级预案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危险性分析状况和可能发生事故等级制定应急预案。制定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并与预案所涉及单位的应急预案、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相关应急预案有机衔接。
第五条 [预案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与评审
第六条 [预案要求]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三)与事故风险和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第七条
[部门预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第八条 [单位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行业标准或要求编制本单位不同层次和种类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预案评审]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并经涉及本应急预案的有关单位认可。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与发布
第十条 [部门预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批准发布后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抄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单位预案]矿山、烟花爆竹、化工、医药、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电力、建筑、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预案]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中央企业所属单位在报上一级企业备案的同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报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危险源预案]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二)填写并提交《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表》;
(三)提交报备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各1份。
第十五条 [备案期限]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为审查备案,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备案部门提出续期备案申请。
其他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为告知或指导性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及时按有关要求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报备材料受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报备时,如不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备;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齐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 [备案工作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应急预案备案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审查工作并向生产经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对审查通过的应急预案办理备案手续,对审查未予通过的应急预案,应向生产经营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原因并提出修改意见。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应急预案审查备案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审查与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印发实施,并报送所有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换发和年审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颁证管理机关出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的文件。不能出具文件的企业,颁证管理机关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对预案中涉及本单位的职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预案宣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公众及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 [预案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企业职工进行应急预案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措施,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置措施和自救技能。
第二十三条 [预案演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演练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高危行业的应急预案联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
第二十四条 [演练评估]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应急评估]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与单位应分别组织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启动及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总结评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对本部门和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二十七条 [预案修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修订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已经调整;
(二)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已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律、法规、标准发生较大变化;
(四)应急预案演练或启动评估报告要求;
(五)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
第二十八条 [修订备案]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知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处罚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应急预案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
(四)未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补充规定]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预案实施]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