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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文件 法定实施主体 所属类别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局长令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08-29)
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06-26)
关于上报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情况的通知 (11-01)
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01-04)
关于做好矿山救援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01-04)
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印制、编号说明 (06-26)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7年第7号) (06-26)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法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资质管理,负责一、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决定保留的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行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41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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