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法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资质管理,负责一、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决定保留的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行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41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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